1.合同定价方式:采用费用包干形式
2.付款方式:
******公安局望城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2.2.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9350.1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 ,说明:预付款。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六十七,说明:项目完工验收经区财评中心审核后付至审核后金额的 97%。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935.0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三,说明:合同剩余款项。2.3.付款方式: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 30%;项目完工验收经区财评中心审核后付至审核后金额的 97%;剩余款项一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申请付款时须提供合格等额发票。2.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形式承包,乙方的报价应包含拆旧费用、设备费、安装预埋件费、安装附加费(设备吊运等)、安装调试费和随配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等),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验收、质保以及各种税金、保险费、验收检测费、合理利润及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服务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费用),如在建设过程中有任何遗漏,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造成自身及第三人人身和(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5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不适用。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180 天内完成
交货地点:******公安局望城分局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28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 施工要求
1.1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中标人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及协调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施工期间和运维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1.2 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和采购人及采购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1.3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1.4 中标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标人成立以其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不少于 1 人的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标人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5 施工管理工作由中标人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的深化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由中标人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须经采购人和使用方审核批准。
2.质量要求
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产品应该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如果因为知识产权纠纷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2.2质保期: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三年。本项目所有软硬件产品质(维)保期从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3质(维)保期内,乙方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系统维护、故障检修,以保证硬件设备和各项系统正常运行。
2.4质(维)保期内发现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乙方应免费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免费更换。质(维)保期内因维修维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技术人员工时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5质(维)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响应、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或维护、提供备用设备,及时解决故障,不得影响甲方及实际使用方的正常使用。质(维)保期内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软件和产品提供免费升级的版本。质(维)保期满后,无论甲方及实际使用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2.6乙方的工程师驻场服务:由乙方指派合格的工程师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及实际使用方提供持续的运维(售后)服务。驻场工程师和采购单位的工程师一起在项目现场工作,熟悉实际使用方的内部流程和需求,熟悉甲方的网络状况,长期专注于实际使用方现有产品和技术,可以协助实际使用方预防重大故障的发生,或者在发生故障时可以快速解决故障。驻场工程师满足 7*24 小时不间断的售后技术支持的要求,不少于 1人,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2.7培训服务:乙方需安排专业技术工程师对负责相关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和基本日常使用方面知识培训,对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进行现场正式的技术培训,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培训方式可采用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开设不同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方式。
2.8上述所有服务,3 年质保期后甲方终身享受乙方提供的只收取材料成本费的上门服务。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运维要求
1.1 制定定期维护计划。
1.2 制定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1.3 技术支持人员在解决故障时,要最大限度保护好数据,做好故障恢复的文档,力争恢复到故障点前的业务状态。对于“系统瘫痪,业务系统不能运转”的故障级别,如果不能于 2 小时内解决故障,将在 12 小时内提出应急方案,确保业务系统的运行。故障解决后24 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报告。说明故障种类、故障原因、故障解决中使用的方法及故障损失等情况。
1.4 现场服务支持规范。运维服务人员要做到耐心、细心、热心的服务。工作要做到事事有记录、事事有反馈、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严格按照服务工作流程操。现场支持工程师应着装整洁、言行礼貌大方,技术专业,操作熟练、严谨、规范;现场支持时必须遵守用户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现场支持工程师在进行现场支持工作时必须在保证数据和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现场支持时出现暂时无法解决的故障或其他新的故障时,应告知用户并及时上报负责人,寻找其他解决途径。故障解决后,现场支持工程师要详细记录问题的发生时间、地点、提出人和问题描述,并形成书面文档,必要时应向用户介绍故障出现的原因及预防方法和解决技巧。
1.5 突发事件应急策略系统运维应急方案是对中断或严重影响业务的故障,如宕机、数据丢失、业务中断等,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在 2 小时内恢复业务系统,将损失降到最低。在系统维护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将是很难完全避免的,针对这种情况,承建单位应设计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策略。系统巡检人员要定期规范检查各应用软件运行情况,同时做好日常的数据增量备份和期全备份。对发现的问题在报各级负责人的同时,要协调相关资源分析问题根源,确定解决方案和临时解决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问题得到稳定或彻底解决后,要形成问题汇报,避免以后类似重大紧急情况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在报负责人的同时,要协调相关资源分析问题根源,确定解决方案和临时解决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问题得到稳定或彻底解决后,要形成问题汇报,避免以后类似重大紧急情况的发生。
2 技术支持
2.1 乙方应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1 小时内响应,4 小时内到达使用现场,24 小时内解决问题 ,技术方面在甲方下达任务和要求后 48 小时内需更换维修到位;
2.2 其他方面工作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3 故障响应
3.1 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3.2 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负责产品在项目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验收合格。
1.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5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乙方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6)履约验收标准: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知识产权归属
1.1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承担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1.2甲方在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名和服务后,对该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复制、修改、翻译、分发、展示该产品/服务的权利:
(2)将该产品/服务用于商业用途的权利;
(3)将该产品/服务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宣传、推广的权利。
1.3 甲方在使用、复制、修改、翻译、分发、展示该产品/服务内容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
2.1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2甲方在发现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保密条款
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2本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权利义务
4.1.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做好维护维修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4.2.保证项目预算资金到位。
4.3.提供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4.4.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中标人的工程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将资料存档。
4.5.如遇管理规定需要调整及更改项目,采购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4.6.负责对我区交通安全设施的新增、调整、规划设置的具体指导。
4.7.负责对原有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4.8.受理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赔偿。
4.9.审核中标人每月的工程量、工作数据和经费决算。
4.10.制定大型活动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
4.11.审核维护和更新设施材料。
4.12.负责中标人质量安全监管。
4.13.任务单签发、回收、存档。
4.14.组织每月工作例会,进行讲评。
4.15.每月开展对中标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及图纸、预结算资料,并按图纸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维修,确保项目质量,对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需要提供厂家检测报告或厂家质量保证单并对质保期作出承诺。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的进程安排及业务指导及监督,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接到甲方更改通知时,按更改要求进行工程项目更改;新增、调整的设施,必须先进行图纸设计,经甲方认可后,凭许可单实施;任务完成后需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并在签证单及清单上签字后生效,并负责对交通设施维护管理系统基础数据报监理和甲方;遇到特殊情况须甲方同意后采用先应急后修复的方式;
6.乙方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望城区内已移交甲方管理的路口及路段交通设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负责对其管辖范围所有设施检查、维护,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排除,确保管辖范围的所有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 7×24h 值班制度,在本区中心区域内自有或租用相关场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及必要的维护工具,在接到甲方的紧急抢修任务必须 30 分钟内至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反馈完成任务情况到甲方,对抢修、维修、巡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乙方除进行赔偿外,根据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乙方应严格按本次招投标的规定要求履行并承担自己的职责,负责场地的安全文明生产,建立项目的完整质量保证体系,接受甲方对文明、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每月向甲方上报当月的工作量、工作数据和工作小结等。
8.乙方应提供正常维护工作必须的所有人工(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包括汽车台班)、主要原材料等的维护及保障。并在项目所在地需设有专门的工作场地、工作人员、车辆、设备及维护工具承担甲方直属的交通安全设施任务。
9.乙方在实施中应先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与施工安全维护方案,自行办理道路和绿化挖掘手续的审批(含相关费用),尽可能减小因施工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应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及指挥;
10.甲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在维护中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责令返工;并对辖区内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检测。
11.因交通事故或者人为原因故意损坏的交通设施,乙方应在接到派单通知后两小时内处理好并恢复原状,甲方责令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赔偿。
1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涉路工程、占道施工道路(路段)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的交通应在 24 小时内反馈至甲方,新建(扩改)道路交安设施验收中乙方应进行勘查,及时提出存在问题,新建(扩改)道路交安设施不存在问题的应向甲方出具交通设施符合验收的意见。
13.服务期间,乙方所提供的维护人员和维护车辆须服从甲方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任务的调配,乙方应安排专人常驻大队,进行 24 小时值班调度工作。
******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保密、视频保密、网络安全等安全意识,禁止通过互联网上传视频、非法信息倒卖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将对乙方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A.结算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且情节严重的;
B.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且不按图实施维护,出现明显错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C.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D.不文明施工,造成重大负面社会舆情的;
E.擅自增设或变更交通安全设施,不及时整改的;
F.全部或部分工程违法转包。
G.自行增设、调整各类交通安全设施。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5.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6.甲方办理完成款项支付的申请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能据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7.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其他事项,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 2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或双方谅解确认后,自行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